12月23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ST慧辰”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多资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信披违规,北京证监局决定对*ST慧辰及时任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前,12月7日晚间,*ST慧辰收到北京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多期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ST慧辰及相关责任人处以1600万元罚款。
▲ST慧辰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2号)。
决定书称,经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2020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10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2021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
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
慧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晓葵、何伟、李永林、江一、马少平、洪金明、张文丽、张海平、何晓曼、武云川、朱逢佳、余秉轶作为慧辰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慧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慧辰股份及时任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吸取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在此之前,12月7日晚间,*ST慧辰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多期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ST慧辰及相关责任人处以160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产品与服务包括慧辰数云、慧辰数客、慧辰数联。据*ST慧辰三季度业绩公告,该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约3.36亿元,同比增加1.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4101万元。